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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保單,四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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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稅務速讀

一張保單,
可能碰到四套稅務

「保險免稅」不是完整答案。同一份契約,要依角色、資金、契約日期與給付性質,分別檢核四套規則。

一張保單可能涉及的四套稅務

同一張保單

權利先分類

保單價值,不等於死亡給付

兩者可能來自同一張保單,但發生時點、權利人與稅務認定不同。

契約權利

保單價值

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時,要保人仍持有變更、解約等契約權利;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本身可能是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 遺產申報 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應盤點死亡日仍存在的保單權利;跨局申報案件原則上須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的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 贈與認定 無償變更要保人,可能按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認定贈與金額。
事故給付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符合契約約定後,保險人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此時要看受益人是否已指定,以及要保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 遺產認定 指定受益人時,法律原則上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未指定受益人時,死亡保險金作為遺產。
  • 最低稅負 即使不計入遺產,仍須另外檢查契約日期、角色與給付類型,不能直接等同完全免稅。
  • 例外估價 不是指定受益人的保單就自動課稅;但個案若已經稽徵機關依相關函釋認定應課遺產稅,遺產價值以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的金額計算。

判斷起點: 死亡的是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

最重要的一句話

一個稅目不計入,不代表其他稅目也不必檢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

判斷前,先看四件事